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第306号令《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9〕14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省直单位档案登记备份工作通知如下:
一、档案登记备份的对象
按照《浙江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及实施细则》(浙档发〔2013〕5号)的要求,确定省委组织部等65家省直单位为2014年档案登记备份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浙江师范大学等7家非在杭高校和企业,委托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登记备份工作。
二、档案登记备份的时间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杭各单位应于9月底之前,将本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及档案登记材料报送省档案局,做好档案的登记工作,并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和我局档案备份处置意见,于10月底之前将档案电子备份数据报送省电子政务数据灾难备份中心(设在省档案馆)。非在杭高校和企业,按照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登记备份工作。
三、档案登记备份的内容
档案登记内容: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和《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规范》的要求,完整填报《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表》,提交本年度档案整理情况说明和档案目录等材料,详细反映各单位2013年度及历年各类传统档案、电子公文和电子业务系统(数据库)文件的形成、管理、备份等情况。
档案备份内容: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和《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规范》的要求,备份内容包括各单位2013年形成的具有30年以上保存价值的各类传统档案、电子公文以及列入国家档案局《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专业档案或电子业务数据(库)。各单位应依据上述内容,结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及我局年度档案备份处置意见,开展具体的备份工作。2013年以前档案未完成登记备份的,须同时完成历年档案的备份工作。
本单位有专门档案馆等设施,并已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保障要求进行管理的,根据《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省档案局同意,可以不再向省电子政务数据灾难备份中心备份。
四、档案登记备份的形式和方法
档案登记:可以通过登陆省政务外网上的“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系统”(网址:http://220.191.246.20:8900/zj_djbf/),按要求填报档案管理情况,同时形成纸质材料一份报我局档案电子文件登记与管理处;也可以登陆365bet平台注册站(网址:http://www.jadewsw.com/),进入“在线服务”的“表格下载”,下载《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表》等登记备份相关材料,进行脱机登记并报送我局档案电子文件登记与管理处。
档案备份:通过光盘、移动硬盘等脱机载体将传统档案数字化副本和电子档案进行脱机备份;电子业务系统(数据库)按照省档案局与备份单位双方确定的备份方案周期进行在线或离线备份。
各单位在档案登记备份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档案电子文件登记与管理处(联系人:刘文萍、翁梅,电话:0571-85118298)或省电子政务数据灾难备份中心(联系人:高乐,电话:0571-85117886转204)联系。
附件:2014年纳入档案登记备份范围的省直单位名单
浙江省档案局
2014年5月19日
附件
2014年纳入档案登记备份范围的省直单位名单
省委组织部
|
省委宣传部
|
省委党校
|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
|
省妇女联合会
|
省残疾人联合会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省物价局
|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省教育厅
|
省科学技术厅
|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省公安厅
|
省民政厅
|
省司法厅
|
省监狱管理局
|
省财政厅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省国土资源厅
|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
省交通运输厅
|
省水利厅
|
省农业厅
|
省林业厅
|
省文化厅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省审计厅
|
省商务厅
|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省地方税务局
|
省环境保护厅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省体育局
|
省统计局
|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省旅游局
|
省粮食局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省农业科学院
|
省物产集团公司
|
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
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
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
省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工业大学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浙江工商大学
|
浙江中医药大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