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40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文件规定,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委员会拟于2017年5月底召开2016年度评审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符合《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329号)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浙人社发〔2012〕117号)文件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档案局、档案馆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研究馆员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有效期内的档案副研究馆员业务考试合格证。
申报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送审材料须在工作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企业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和公需课程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专业科目近3个年度参加过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学时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用网上申报评审系统,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报送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报送: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各市、县(市、区)的申报材料需经市档案局和人社局审核,省直单位的申报材料需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报送省档案局。对无主管部门企业的申报人员,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经市档案局和人社局审核后报送省档案局。
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材料应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申报对象通过“申报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填报,经单位审核后按规定流程报送;市、县(市、区)人社局,省、市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账号通过“管理服务系统”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档案局。具体报送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各单位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评审对象的资格审查申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填入《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三、 报送材料要求
(一)申报对象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2017年6月30日。
(二)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并按规定程序送审。各单位应把好材料审核关,对申报者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全信息公示”,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省档案局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完整、清楚,并由申报单位和省级主管部门或市档案局、人社局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送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按规定的表格式样填报,相关表格可从省档案局网站(网址:www.jadewsw.com )下载(点击“政务公开”→“表格下载”→“职称”)。
(五)截止时间。各市及省直单位评审材料报送省档案局,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
四、论文鉴定
参加研究馆员评审的需提供具有代表性的3篇论文(或2篇论文、1本论著)供专家鉴定,参加副研究馆员评审的需提供2篇论文(或1本论著)。申报人员的论文鉴定工作由各市档案局和省直单位统一上报至省档案局,并由省档案局统一组织专家鉴定(需提供论文复印件各两份或论著两本,论文复印件需含杂志或著作封面、刊号、目录及所载文章)。上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
五、业务面试
省档案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研究馆员人员统一组织业务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六、申报纪律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附件:1、申报对象网上申报办法
2、各级主管部门网上管理操作办法
3、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材料要求
浙江省档案局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