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档发〔2013〕16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国资委(办),各省属企业: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公布,并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企业档案在规范企业管理、辅助生产经营、维护企业权益、完善法制经济、解决企业纠纷以及追踪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法规一致性要求,国家档案局制定《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国有、民营及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使企业档案成为企业内部控制、健全各项管理、依法规范经营的坚实基础,成为满足国家和公众对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成为有效服务企业各项活动、承载企业发展历程的真实记录。
《规定》是一部新形势下企业档案业务建设的重要规章,它的发布施行,为企业科学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提供了行动指南,对推动企业和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有关单位要站在依法治档、推动企业档案业务建设和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准确领会和掌握《规定》的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
二、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编制工作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有序地组织开展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规定》与以往有关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文件的区别:一是企业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已从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修改为“永久”、“30年”、“10年”。二是根据当前我国企业的发展趋势与特点,充实了一批文件材料并突出了某些档案管理;进一步细化并突出股东大会、董事、监事会等企业治理过程形成文件的管理;对资本经营管理文件重新分类,其条目设置按照资本经营工作的内容划分;突出了合同、协议等契约文件材料的管理;突出了审计、风险控制、社会责任等职能工作形成文件的管理;对信息化工作进行单列条目;将职工培训文件纳入人力资源管理文件;在“党务工作”中增加“三重一大”文件归档的内容。三是对一些档案的保管期限作适当调整。
对各类归档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确定时,要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原则,将与人有关的档案的保管期限适当延长;要全面掌握各业务环节中产生的所有文件材料的内容与构成,特别注意将业务创新和业务流程变化而产生的文件材料编入归档范围;要提高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可操作性,尽可能对归档范围进行细化;要全面分析和鉴别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兼顾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档案保管期限的要求,统筹考虑纸质文件材料与其他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确定档案保管期限。
各类企业,特别是各地所属国有企业,都应按照《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不仅要编制经营管理、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党群工作等管理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同时也要重新编制科研、产品与服务等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按《规定》的要求,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尽快在本企业实施。
三、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和审查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将档案资产的监管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畴,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档案资源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调研,掌握本地区企业档案工作实际和特点,采取多种业务指导方式,帮助本级所属国有企业制定高质量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引导一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开展编制工作。同时,还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本级所属企业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审查、备案,做到程序规范、把关严格。各省属企业要根据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开展编制工作并进行审查,切实做好《规定》在本集团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属企业要及时制定《规定》的贯彻实施计划,有序推进该项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审查情况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省各地所属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工作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
各有关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联系,联系电话:0571-85113166。
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27日